主播入职合同(主播入职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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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9: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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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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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9: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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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录

  

  1. 主播签合同辞职要赔违约金吗
  2. 主播合同违约金100万合法吗
  3. 传媒公司的主播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主播签合同辞职要赔违约金吗

  一、主播签了劳动合同,其中有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辞职可能要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相关情形如下:

  经纪公司对主播进行人事管理(包括考勤、奖惩等),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1.例如明确约定每天直播时长,并且艺人的收入与其直播时长挂钩;

  2.或者艺人因故未能参与直播,需要向经纪公司请假,并且艺人的收入会相应减少。

  3.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甚至要求艺人必须在经纪公司限定的场所内进行拍摄、直播活动,此时艺人的劳动力依附于经纪公司提供的生产资料,艺人具有人身隶属性。

  4.演艺活动的收益直接归属于经纪公司:艺人进行演艺活动获得的收入直接归属于经纪公司,再由经纪公司向艺人发放工资;此时,艺人的个人收入或报酬来源于经纪公司。

  二、主播和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的,擅自解除合同可能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当存在下述约定和情况时,艺人与经纪公司属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人身隶属:艺人有权自由确定直播内容以及形式、直播时长、直播场所等,经纪公司大多不予干预或限制,艺人对经纪公司的人身隶属性明显弱于劳动关系中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性。

  2.收入来源:艺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或者“分红”等,并非直接来自于经纪公司,艺人的收入来源不具备劳动关系下“工资”的特征(即艺人的收入或工资不应来源于用人单位);

  3.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经纪公司仅从事经纪中介服务,即:仅为艺人提供培训、宣传、演艺活动的机会,经纪公司本身并无相应的直播业务,艺人的工作内容并非经纪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主播合同违约金100万合法吗

  私以为,这种应该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违约金约定只有两个是合理的:培训服务期约定违约金和竞业禁止违约金。服务期约定,大前提是单位花钱为员工提供了专业技能培训(入职培训不算,而是像飞行技术等专业技能培训,且有支付专项培训费,单位内部培训不包含在内)。因此,如果有送你去专门机构进行直播培训,那么,约定一定时间的服务期是合理的。而服务期违约金,以培训费为限,扣减已履行服务期。单位不让播了,是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服务期限制,且不构成违约,因此无效支付违约金。

  

传媒公司的主播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需要。劳动者入职4个月,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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